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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161号

发布时间 : 2024-05-10 来源:和记AG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61

当事人:湖南智成安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768037652K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和记AG南湖路458号鹏鑫大厦B1205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身份证号码:12010419**********

联系电话:187******08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

202436日,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人反映“湖南智成安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宣称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询该企业并未获得该认证”的12315举报工单。20243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和记AG南湖路458号鹏鑫大厦B1205的湖南智成安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官网(http://www.hnzcahkj.com/?pages_9/ )在“关于智成”一栏中确有“湖南智成安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宣传内容,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局于2024325日对其立案调查,20243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淄博科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合同约定总款项为人民币598元整,总费用包含模板网页设计费、域名使用费、网站维护费、空间使用费;第二年续费价格为240元/年。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颁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3日在官网上在“关于智成”版面下擅自发布“湖南智成安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虚假广告内容,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按年度交费,故广告费用为59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合法身份及委托权限;

3、12315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现场笔录》1份、官网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基本情况;

5、当事人网站设计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第三方公司购买并建设维护官方网站及花费的广告费用;

6、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南一件事一次办”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 

7、《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建网订单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8、整改后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42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少于44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少于6.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少于13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和记AG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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