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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160号

发布时间 : 2024-05-10 来源:和记AG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长沙市和记AG宸宇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RG4JF54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和记AG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110号

经营者:何辉辉

身份证号码:33108119**********

联系电话:152******8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号


2023年12月22日以来,我局收到多个12315投诉举报工单,称长沙市和记AG宸宇臻超市在其外卖平台店铺“臻选精品超市”存在虚假广告问题,要求查处。

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其饿了么、美团外卖线上店铺“臻选·精品超市”里查见有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款商品糖桂花标题宣传为“云峰桂林糖桂花300g纯天然甜桂花酱蜜酿浆桂林特产家用藕粉果酱300g*1瓶”,宣传该食品为“纯天然”。经查询该食品标签,其配料表显示含有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并非纯天然食品。

一款化妆品标题宣传为“whoo后拱辰享雪去角质啫喱小样面部美白磨砂膏去死皮”,宣传该商品具有“美白”功效。经核实该款化妆品实为拱辰享雪玉凝角质净透啫喱,备案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0517,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并无美白功效。

一款商品牙痛宁标题宣传为“牙痛宁牙痛药牙疼药特效消喷剂神经上火牙痛蛀牙虫牙龈肿痛一瓶”,宣传该商品具有“特效”效果。经核实该商品为云南本草牙痛宁草本抑菌喷剂,适用范围为抑菌、清洁、护理,抑制口腔病菌的滋生;适用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口腔不适等日常清洁、持久保持口齿健康。并无特效效果。

一款化妆品韩纪去黑头保湿鼻贴三部曲标题宣传为“一片韩纪猪鼻贴三部曲去黑头臂贴神器鼻头粉刺收缩毛孔套装1g*1份”,宣传该化妆品具有“收缩毛孔”功效。经核实该化妆品标签,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604352,为普通化妆品,功效为帮助吸出肌肤毛孔中的黑头,细致清透肌肤,并无收缩毛孔功效。

一款食品小浣熊干脆面商品标题宣传为“小浣熊 奥尔良烤翅味干脆面 46g/袋”,宣传该食品净含量为46g。经核实该食品外包装,显示净含量为35克。

一款胶水商品标题宣传为“哥俩好AB胶302强力AB胶水金属铁木材胶铝合金不锈钢树脂胶万能胶1g/1份”,宣传该商品具备“万能胶”效果。经核实该商品标签,主要应用于汽车、摩托车、机械、化工管道、贮罐、灯具、铭牌、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等制造、安装及修理,并非万能胶。

一款防护晒霜化妆品标题宣传为“HANUM防护晒霜 喷雾防紫外线红石榴隔离防护150ML全身补水 防晒喷雾”,宣传该化妆品具有“防紫外线”功效。经核实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显示备案号为粤G网备字2022069463,为普通化妆品,具有隔离滋润效果,并无防紫外线功效。

一款商品标题宣传为”云南本草鸡眼的贴特效鸡眼膏去跟瘊子老茧脚底脚趾庞肉刺护理盒6贴一盒80g*1份”,宣传该商品具有“特效”效果。经核实,该商品为云南本草鸡眼型穴位压力刺激贴,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为鄂咸宁械备20220033号,主要适用于鸡眼、肉茧、庞瘊等部位的不适症状,并无“特效”效果。

2024年1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5日,当事人到我局城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百货商品,于2023年7月24日开设美团、饿了么平台外卖线上店铺“臻选·精品超市”并对外销售商品,于2023年12月份对店铺商品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新增上架了部分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云峰桂林糖桂花含有食品添加剂,并非纯天然食品。销售的后拱辰享水沄盈润面霜为普通化妆品,无美白功效。销售的云南本草牙痛宁为普通消字号产品,云南本草鸡眼型压力刺激贴为医疗器械产品,并无“特效”效果。销售的韩纪去黑头保湿鼻贴三部曲化妆品具有帮助吸出肌肤毛孔中的黑头,细致清透肌肤的功效,并无收缩毛孔功效。销售的哥俩好AB胶仅应用于汽车、摩托车、机械、化工管道、贮罐、灯具、铭牌、日用杂品、家用电器等制造、安装及修理,并非“万能”胶。销售的红石榴隔离防护喷雾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具有隔离滋润效果,并无防紫外线功效。销售的“小浣熊 销魂香辣蟹味干脆面净含量为35g/袋,并非宣传的 46g/袋。因当事人宣传上述涉案商品的功效、效果及规格均与实际不相符,广告内容属于虚假的。

同时查明,当事人聘请一个兼职人员负责美团、饿了么外卖线上店铺运营,约定外卖店铺新增商品,上架商品链接,按单个商品40元/次支付店铺上新品代理服务费。完成美团、饿了么外卖店铺新增商品的图片、文字编辑及上架商品链接等工作。当事人发布上述8款商品标题的广告费用为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投诉举报系统举报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3.上述涉案8款商品标题截图8张,证明当事人编辑涉案商品标题的广告内容;

4.上述涉案8款商品的标签照片8张,证明涉案两款商品的信息。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6.外卖店铺运营服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及转账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具体广告费用;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质证和签名,未提出异议,并经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本局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的广告内容宣传销售商品虚假的功能、效果及规格,误导消费者认知,诱导消费者购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相关违法广告,加强广告审核把关,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初犯,秉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条、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2.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少于3.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少于44万元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少于6.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少于13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及自由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9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和记AG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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