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159号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59号
当事人:长沙市金正特钢有限公司大托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ETD95M
住所:长沙市和记AG黑石铺街道九峰村运城物流园9栋6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夏承伟
身份证号码:43010519**********
联系电话:137******28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陈家铺****房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27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给长沙县星沙富宏钢材经营部、长沙县星沙国良钢材经营部、长沙县星沙镇立顺钢材经营部、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的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包含CRB550 Φ6mm、Φ8mm、Φ5mm、Φ5.5mm、Φ7.5mm、Φ6.7mm)进行了监督抽查。2024年1月3日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及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20230063J、20230064J、20230065J、20230067J、20230068J、20230090J、20230091J),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给长沙县星沙富宏钢材经营部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6mm 生产日期2023.9.2)的外形尺寸与重量偏差及(CRB550 Φ8mm 生产日期2023.9.2)的外形尺寸;销售给长沙县星沙国良钢材经营部的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mm 生产日期2023.9.3)的重量偏差与力学性能;销售给长沙县星沙镇立顺钢材经营部的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5mm及Φ7.5mm 生产日期均为2023.9.4)的外形尺寸、重量偏差与力学性能;销售给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的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5mm 生产日期2023.9.4)的尺寸及(CRB550 Φ6.7mm 生产日期2023.9.24)的力学性能;上述项目均不符合GB/T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标准规定要求,依据HNCCZXXZ004-2023《2023年湖南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均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属不合格产品。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检查现场,当事人已无被抽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中旬收到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从湖南天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湘钢线材(Φ6.5mm及Φ8mm),重量分别为2.01吨,2.03吨,购进单价分别为3780元/吨,3730元/吨。当事人通过冷轧方式将部分线材Φ6.5mm加工生产成冷轧带肋钢筋(CRB550Φ6mm、Φ5.5mm、Φ5.3mm、Φ5mm),将部分线材Φ8mm加工生产成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8mm、Φ7.5mm、Φ6.8mm)并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生产加工了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6mm、Φ8mm,重量分别为0.3吨、0.28吨,并于2023年9月21日全部销售给长沙县星沙富宏钢材经营部,销售单价分别为3920元/吨、3820元/吨,金额分别为1176元、1069元;于2023年9月3日生产加工了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mm,重量为0.26吨,并于2023年9月19日全部销售给长沙县星沙国良钢材经营部,销售单价为3920元/吨,金额1019元;于2023年9月4日生产加工了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5mm、Φ7.5mm,重量分别为0.335吨、0.374吨,并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销售给长沙县星沙镇立顺钢材经营部,销售单价分别为3920元/吨、3820元/吨,金额分别为1313元、1428元;于2023年9月24日生产加工了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6.8mm,重量为0.249吨,并于2023年9月25日全部销售给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销售单价为3820元/吨,金额为951元。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生产加工了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Φ5.3mm,重量为0.156吨,并于2023年9月25日全部销售给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销售单价为3920元/吨,金额为611元。在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抽样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实际规格CRB550Φ5.3mm、Φ6.8mm的产品误报成CRB550Φ5.5mm、Φ6.7mm,检验结果为CRB550Φ5.3mm的尺寸及CRB550Φ6.8mm力学性能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CRB550 Φ5.3mm的冷轧带肋钢筋因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当做尺寸CRB550 Φ5.3mm的冷轧带肋钢筋销售导致检验结果尺寸不合格,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CRB550 Φ5.3mm的冷轧带肋钢筋不合格,因此不计CRB550 Φ5.3mm的货值金额。当事人生产销售的CRB550 Φ6.8mm的冷轧带肋钢筋虽被长沙市和记AG鼎业建材经营部当做尺寸CRB550 Φ6.7mm的冷轧带肋钢筋销售,但检验结果为力学性能不合格,不符合CRB550冷轧带肋钢筋的标准要求,因此当事人生产销售的CRB550 Φ6.8mm的冷轧带肋钢筋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此需计CRB550 Φ6.8mm的货值金额。综上所述,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956元,违法所得为204.71元。
详见下表:
型号 |
生产 日期 |
生产数量(吨) |
单价 (元/吨) |
总价 |
销售 日期 |
销售数量(吨) |
单价 (元/吨) |
销售金额 |
违法所得 |
CRB550 Φ6mm |
2023.9.2 |
0.3 |
3780 |
1134 |
2023.9.21 |
0.3 |
3920 |
1176 |
42 |
CRB550 Φ8mm |
2023.9.2 |
0.28 |
3730 |
1044.4 |
2023.9.21 |
0.28 |
3820 |
1069 |
24.6 |
CRB550 Φ5mm |
2023.9.3 |
0.26 |
3780 |
982.8 |
2023.9.19 |
0.26 |
3920 |
1019 |
36.2 |
CRB550 Φ5.5mm |
2023.9.4 |
0.335 |
3780 |
1266.3 |
2023.9.20 |
0.335 |
3920 |
1313 |
46.7 |
CRB550 Φ7.5mm |
2023.9.4 |
0.374 |
3730 |
1395.02 |
2023.9.20 |
0.374 |
3820 |
1428 |
32.98 |
CRB550 Φ6.8mm |
2023.9.24 |
0.249 |
3730 |
928.77 |
2023.9.25 |
0.249 |
3820 |
951 |
22.23 |
合计 |
|
|
|
6751.29 |
|
|
|
6956 |
204.71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和记AG不合格(问题)产品质量核查处置交办单》1份、《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1份、《检验报告》7份,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及监督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基本事实;
2、《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发货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原线材及生产加工、销售的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其生产加工的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公称直径:9mm 生产日期2021-8-6)、(CRB550 Φ7.0mm 生产日期2022-10-21)、(CRB550 公称直径:7mm 生产日期2023-06-19)、(CRB550 公称直径:7mm 生产日期2023-07-24)、(公称直径:7mm CRB550 生产日期2024.3.1)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8、《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及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暂未发现有严重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4.71元;
2、罚款695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160.71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和记AG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记AG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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