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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158号

发布时间 : 2024-05-08 来源:和记AG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58号

当事人:湖南诚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TGEBQH5A

经营场所: 湖南省长沙市和记AG新开铺街道211号金辉新天市场四楼整层-217

经营者:陈财

身份证号码:43052319**********

联系电话:152******75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县***号

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诚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诚趣教育培训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报告,发现该公司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的规定和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2023年11月27日,因当事人出国探亲,申请延期30天。2023年12月27日,因当事人出国探亲,申请延期至2024年5月31日前办结。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的第二条“培训的课程内容 甲方发送乙方的课程网络链接,24小时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有效下载取得全部视频课程资料”、第五条“双方的权力 4.乙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方式对甲方的商誉进行恶意诋毁及恶意投诉。5.赠送的学习期限为额外学习期限,不计算在学费服务周期内,因赠送课程系甲方无偿主动赠送,故乙方不得以赠送课程的周期及质量为由主张退费及投诉”、第六条退费政策“本合同生效后,除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之外,乙方不能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或退费”的条款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诚趣教育培训合同一份,证明其合同违法事实成立;

3、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行为和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的事实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 22004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第(三)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中和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第(六)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规定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2500元。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2500元。

综合全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和记AG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和记AG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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