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和记AG残疾人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和记AG残疾人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和记AG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和记AG残疾人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在和记AG,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具体救助项目及其标准在条款中明确,并按照规定受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残疾人困难救助:
(一)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二)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吸(贩)毒等违法活动的;
(四)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管理机关开展正常活动的;
(五)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救助的情形。
第四条 困难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救助基本生活;
(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法定赡(扶、抚)养、主动自救相结合;
(四)属地管理,应救尽救,分级负责;
(五)适当救济。
第五条 救助项目及其标准
(一)托养救助
1.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级精神困难残疾人,可申请和记AG残疾人托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一户多残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重度肢体、重度智力、重度精神残疾人,可申请和记AG重度残疾人托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安居救助
1.对进行危房改建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不超过6000元(含)的危房改建救助;
2.对居住条件较差进行住房改造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依据改造规模视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含)的住房改造救助;
3.对首次迁入廉租房安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元(含)的家庭安居设施救助。
(三)医疗救助
1.住院医疗救助。重度、一户多残、以老养残、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按照票据金额中个人承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含)。
2.自费药物救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年度医药费用支出在2000元(含)以上的困难残疾人,按票据金额中个人承担部分的20%给予不超过2000元(含)的医药救助;对服用自费药物,且每年个人承担药物费用支出在2400元(含)以上的持精神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按票据金额中个人承担部分的20%给予不超过2000元(含)的医药救助。
(四)就业救助
1.对在就业年龄段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达半年(含)以上且持续经营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及事实经营证明,每年给予1000元就业救助。
2.对在辖区内从事一定规模种养殖业〔蔬菜林木种植3亩(含)以上或水产养殖水面10亩(含)以上或家禽养殖100只(含)以上〕的困难残疾人,凭事实经营证明、进货及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每年给予1000元就业救助。
3.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缴费票据给予当年社保缴费最低基数50%的补贴;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残疾人,凭缴费票据给予当年社保缴费最低基数40%的补贴。
(五)重灾救助
对因灾、因祸、因病等突发意外情况,一次性遭受损失在30000元(含)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含)的重灾救助。
(六)其他救助
其他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定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报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领人凭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残协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长沙市和记AG残疾人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审批
1.社区(村)残协受理。审查资料,核实相关情况,上报街道残联。
2.街道残联审核。收到材料后甄别复核,提出救助意见报区残联。
3.区残联研究审定。
(三)发放
困难救助金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通过“惠民一卡通”平台转账至残疾人本人账号,特殊情况可转账到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领人账号,转账到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领人时应签订代领申明书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中救助项目不与残联系统其他同类救助政策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救助工作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对困难救助办法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或者困难残疾人家庭,是指按照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一户多残是指在同一个户口簿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共同居家生活,具有亲属关系和法定或事实赡(抚、扶)养关系,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达2名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以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父母、配偶或兄弟姐妹)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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